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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普说法 ( 劳动 ) | 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风险问题
发布日期:2024-06-20 13:41:44 访问量:23


汉普说法 ( 劳动 ) | 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风险问题


随着杭州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人才跨国流动加快,企业在用工上也在全球范围内引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国际人才,需要在国内就业,施展自己的才华需要遵守国内的法律,才能在就业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6日,外国人ERIC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15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从事设计岗位的工作。XX公司依照政府及公司有关规定安排ERIC的工作时间、加班及休息、休假等,一周工作5天,一年260天。


2017年7月17日,ERIC向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要求共五项;xx公司在仲裁中也提出反诉请求。


2017年8月29日,上海XX律师事务所受ERIC委托,向XX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认为XX公司未为ERIC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本质上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8月31日正式解除。


仲裁裁决

一、XX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ERIC支付2017年8月份工资30651.22元;

二、驳回ERIC的其他申诉请求;

三、确认XX公司与ERIC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四、驳回XX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法院另查明,ERIC的就业证签发日期为2016年5月27日,有效期至2017年5月27日,其余期间均未办理就业证。

查明,xx公司2017年5月给ERIC实发工资64423元,2017年6月实发工资51369元,2017年7月实发工资23440元。



02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ERIC系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就业证,而实际上ERIC仅取得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7日期间的就业证,故双方仅于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余工作期间,ERIC付出劳动的,xx公司也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xx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因存在欺诈故整体无效,但无法证明xx公司系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法院不予采纳。


ERIC主张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然自2017年5月28日起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亦不予支持。




03

律师点评


中国的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欢迎各国的友人来中国发挥自己的才干。


来华友人在华工作要及时申请取得就业证件,遵守中国的法律会更好的在国内开展工作,发挥自己才干。用人企业也应当给外国友人提供各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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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片源自“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律师建议涉外劳动合同要经过执业律师细致审核,将风险及时排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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