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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普说法 ( 知识产权 ) |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及律师实务建议
发布日期:2024-05-27 09:50:18 访问量:7


法人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01 

特殊职务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员工在任职期间创作作品性质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与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严格比对,如果不是基于公司意志创作的作品,首先可以排除法人作品。而是否构成职务作品,则要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为工作任务、是否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双方是否有合同约定等来判断。



02 

实务中律师建议


一、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同时签订《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


《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所有作品均为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二、法人作品的认定较为困难,如果委托创作,法人《委托制作合同》相对要拟写的比较明确,不但要对著作权归属要清晰, 还要有专门条款约定以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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