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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代发”被诉商标侵权,卖家能否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4-03-11 16:47:02 访问量:6


“一件代发”是现在网络电商经营的一种常见模式,指电商平台的卖家,接受消费者购买订单后,将该订单转给其上一家厂家或销售方,由上一家厂家或销售方直接向消费者发货的经营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卖家无需囤货,无库存压力,免除货物仓储成本,操作简单运营方便,而且卖家可能并不知晓所销售的产品真正“长什么样”,仅仅是与上一家线上联系,从产品图片/照片、文字性介绍方面了解了下产品。1-20122Q12427.jpg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一件代发”模式下的卖家,实际发货的产品系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侵权产品时,若卖家能提供出自己所售产品系上一家厂家或销售方直接发货的详细信息情况下,能否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2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呢?

案例分析

在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黄某“JOMOO九牧”商标侵权案中,九牧公司主张黄某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中销售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有“九牧王”“JAOMOOWA”标识的花洒、水龙头等产品,侵犯其“JOMOO九牧”驰名商标权益;黄某答辩称其所售产品系通过淘宝某品牌直销店代发,且其在前期对淘宝某品牌直销店开店时间、店铺评级进行了了解,该淘宝店铺还表示产品生产途径合法、商品是正品,有合格证,且其向该淘宝店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2款规定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能提供产品来源,应免除赔偿责任。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作为销售者理应对产品的来源具有审核和注意的义务,其采取“一件代发”从淘宝店铺购买进货后直接发货给买家,未有证据证明其在此行为之前曾对产品来源、质量、品牌进行了审核把关,未尽到必要的审核注意义务,不具有“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侵权的善意,不符合“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要件,其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国际贸易公司诉乐清某童装店图形商标侵权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某公司诉周某V图形商标侵权案等多件司法判决中,法院均认定卖家作为销售方、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对商品及来源、授权许可等要素履行一般性的合理审查义务,卖家所主张的“一件代发”模式下其未对产品进行实质审核把关,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不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合法来源”免除赔偿制度,是在保护商标权人合法利益以及免除侵权产品善意使用者、销售者赔偿责任,鼓励市场交易进行的利益平衡,同时也是为商标权人找到侵权产品的来源---产品制造者,从源头上彻底杜绝、制止侵权行为从制度上创造便利条件。“合法来源”免除赔偿制度具体适用时,产品卖家既要证明其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情况下仍不应当知道产品存在侵权可能性,还要证明其产品来源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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