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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普动态 | “江南布衣风”服装款式和款号复制模仿不正当竞争案入选“2023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榜单
发布日期:2024-04-16 15:48:46 访问量:6

    2024年4月,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公布了“2023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黄卫红律师承办的“江南布衣风”再审案”荣登榜单。



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诉姜某不正当竞争案

----销售相同款式的服装

以及使用相同服装款号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具有不正当竞争性




律师介绍



屏幕截图 2024-04-16 155253.png

          黄卫红           

二级律师  

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主任


知识产权、公司法、劳动法、商业秘密、

企业法律顾问




  裁判要旨 / 01

姜某对江南布衣公司涉案服装款式的模仿和其对相应款号的抄袭相辅相成,没有款号相关公众无法精准定位到被诉商品,而如果款式不同相关公众就算看到被诉商品很可能不会购买,故对姜某的被诉行为应从整体把握。

姜某利用江南布衣公司服装款式和款号的对应关系,大规模照搬照抄江南布衣公司服装款式并辅以相关款号引流,将通过款号搜索江南布衣公司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购买其服装,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明显挤占了江南布衣公司的交易机会。结合姜某在其商品链接名称等处标明“江南布衣风”攀附江南布衣公司商誉的事实,足以认定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索引 / 02

一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9989号民事判决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

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再256号民事判决


相关规定 /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一款、二款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款:

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基本案情 / 04

姜某于2018年9月17日在淘宝网开设名为“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该网店中有46款服装的款号(货号)和款式与江南布衣公司旗舰店服装销售网页和服装画册中相关服装的款号(货号)和款式一一对应,其中10款服装搭配图片与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搭配图片相同,其商品链接名称等处标明“江南布衣风”字样。该网店于2019年12月11日闭店。

江南布衣公司诉讼主张姜某经营的“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中商品链接名称包含的服装款号与江南布衣公司销售的服装款号相同、姜某仿冒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式行为,以及其商品链接名称含有“江南布衣风”,与江南布衣公司的字号“江南布衣”近似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姜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淘宝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江南布衣公司经济损失。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江南布衣公司提供证据可证明其服装的具体款号及指代意义,即具备特有性、区别性、唯一性,其销售的商品对应的唯一款号因其本身品牌的知名度从而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姜某未能说明其所使用的款号编码的意义,使用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的服装款号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从被诉侵权店铺购买的服装来源于江南布衣公司或与江南布衣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导致了商品来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姜某的淘宝店铺商品链接名称含有“江南布衣风”字样,与江南布衣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江南布衣”企业字号对比仅多了一字“风”,两者易构成混淆,姜某的行为具有攀附江南布衣公司知名度的故意,并有通过商品混淆获利的不正当意图,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作出(2019)浙0106民初9989号民事判决,判令姜某在淘宝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江南布衣公司经济损失。

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姜某的淘宝店铺商品链接名称含有“江南布衣风”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姜某的淘宝店铺商品链接名称包含的服装款号与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号相同问题,认为江南布衣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服装款号作为被混淆对象,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姜某该行为引起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作出(2021)浙01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部分改判。

江南布衣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江南布衣公司对涉案服装款式和款号享有合法竞争性利益,服装款式系一个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可以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竞争优势。江南布衣公司涉案服装款式和款号不仅是管理商品的编号,还起到吸引网络用户流量的作用,相关公众还可以据此搜索到与江南布衣公司款式相同的姜某的服饰。姜某对江南布衣公司涉案服装款式的模仿和其对相应款号的抄袭相辅相成,没有款号相关公众无法精准定位到被诉商品,而如果款式不同相关公众就算看到被诉商品很可能不会购买,故对姜某的被诉行为应从整体把握。姜某利用江南布衣公司服装款式和款号的对应关系,大规模照搬照抄江南布衣公司服装款式并辅以相关款号引流,将通过款号搜索江南布衣公司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购买其服装,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明显挤占了江南布衣公司的交易机会。结合姜某在其商品链接名称等处标明“江南布衣风”攀附江南布衣公司商誉的事实,足以认定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作出(2022)浙民再256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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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红  

二级律师

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主任hplawyer001@163.com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公司法、

劳动法、商业秘密、

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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