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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梦天木门商标,二审改判赔偿250万
发布日期:2019-09-24 03:10:03 访问量:700

侵犯梦天木门商标,二审改判赔偿250

代理律师:黄卫红主任律师

案情简介:姜某某投资设立浙江梦凯家居有限公司,该公司经申请取得“江山梦天”等注册商标,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却突出显示“梦天”字样,与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梦天”注册商标混淆,消费者将浙江梦凯家居有限公司生产的“江山梦天”木门误认为是驰名商标“梦天”木门,这种行为持续了三年多。为此,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梦天”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将姜某某和其投资设立浙江梦凯家居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费用,该案一审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浙08民初147号民事判决,认定二被告姜某某、浙江梦凯家居有限公司侵犯原告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成立,但仅判决被告赔偿50万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被告赔偿300万元及维权费用。

本律所事务所黄卫红主任律师、李燕实习律师接受权利人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二审诉讼。二审过程中,代理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一)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11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来说,一审判决50万元赔偿金无疑既没有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害,也没有起到预防并制裁不法行为,即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对上诉人是极不公平的;(二)一审判决判定二被上诉人仅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计50万元赔偿金未充分考量上诉人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三)一审判决二被上诉人赔偿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50万元赔偿金与二被上诉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等严重背离。

二审诉讼后,浙江省高院最终做出终审判决,改判由一审二被告赔偿25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很好的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但权利人却认为:本案经历了二年多,虽然二审将一审50万元赔偿金提高到了250万元,但权利人在此过程中经历的维权期待,以及侵权人获取的不当利益还是不相称的,知识产权侵权维权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工作,对等侵权行为不能姑息,但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侵权人在法律允许范围了做出更重的经济赔偿,让经营者不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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