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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 )浙 0106 民初xxxx号
原告: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102xxxxxxxx432,汉族,住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柳,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红,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428xxxxxxxx7163X,汉族,住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慧,上海市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 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 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柳、黄卫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慧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又于2020年12月2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徐柳、
黄卫红,被告被告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慧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 款4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万元(以60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10月14日计算至2020年4月13 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660元(以40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 月27日,要求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 被吿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14日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的杭州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xx公司)的26%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总价款为 1035000元;被告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按未付股权转 让款年利率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时,如被告迟延支付 股权转让款,应按月利率2%支付相应违约金。原告按被告要求 已将相应股权转让给被告指定第三方,而被告至今剩余40万元 股权转让款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 认为,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其迟 延支付款项的行为已属于严重违约,应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 约责任。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公 司股权转让至被告名下,原告无权主张股权转让款,故请求驳回 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4日,原告(转让方,甲方)与被告(受让 方,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其在xx 公司(标的公司)所持股权,即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26%转让给 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股权价值确定基准日为2019年10月14 日,甲乙双方对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经营状况均清楚;本 合同项下股权转让的总价款为103500。元;本协议签订之前,乙 方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00元给甲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 订之日再支付股权转让款235000元,剩余股权转让款650000元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付给甲方,并按未付金额及 年利率1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乙方应另行向甲方出具欠款 欠条;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所产 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到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435000 元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同 意在2019年10月14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同意 按本协议约定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本协议内容如与办理股权变更 登记时签署的其他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一致,双方应按本协议约 定履行;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月 利率2%的标准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本协议生效之 日开始计算。

2019年10月15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根据本人 与原告在2019年10月14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人尚 欠原告股权转让款六十万元未支付,本人同意出具本欠条后六个 月内还清并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如逾期还款,本人同意按年 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相关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律师费等)”。

xx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起始日 期为2017年12月4日。2019年7月25日,投资人(股权)备 案情况如下:投资人为被告(出资额150万,30%)、原告(出 资额130万元,26%)、罗x(出资额115万,23%)、周xx(出 资额105万,21%) 0 2019年顼月16日,投资人(股权)备案 变更为罗x(出资额200万,40%)、xx(出资额15。万, 30%)、被告(出资额15 0万,30%)。2020年7月24日,投资人(股权)备案又变更为:广州xx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额350万,70%)、被告(出资额150万元,30%)。
2020年6月1日,被告支付给原告20万元。后原告及其丈夫冯xx多次与被告联系催促付款,被告表示资金紧张,会想办法解决。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欠条、工商登 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将其名下的股权过戶至其他两名股东 名下,之后该公司又发生数次股权转让,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应当知晓原告的股权已登记至其他两名股东名下,原告向其催讨股权 转让款时只是表示资金困难会尽快解决,从未就股权没有转移至 自已名下提出过异议,反而又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万元,结合 合同约定“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本协议内 容如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签署的其他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一 致,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及当事人陈述,可以推定原告在 被告的指示下将其股权过户至其他两名股东名下。原告已履行股 权过户的手续,被告应当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关于被告辩称 其仅为担保的意见,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欠条约定,被告应自出具本欠条后六个月内(2020年4月14日)还清并按年利率10%支付利 息,该约定符合规定,经计算为3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有权要求被 告按月利率2%的标准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本协议生效之 日开始计算。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在履行期限内原吿已 主张利息,故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年 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5日起算,暂算至2020 年9月27日为20778元,.之后的违约金按相同标准另行计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 款 400000 元;
二、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利息 30000 元;
三、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违约金 20778元(暂算至2020年9月27日),自2020年9月28日起 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的标准另行计付;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2元,保全申请费2888元,合计 7090元,由原告负担343元,由被告负担6747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 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
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 书》。




 

审判员 陈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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