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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普动态 | 本所林均律师开展「社保、公积金、商业保险 缴纳法律问题」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5-10-26

来源:本站

2025年4月18日,应临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小创联盟邀请,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林均,聚焦企业在保险缴纳方面的常见难题,为产业园的各企业代表带来了一场主题为「社保、公积金、商业保险缴纳法律问题」的专题讲座,旨在提升企业合规意识,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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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林均律师结合当前延迟退休等热点政策,强调了社保、公积金缴纳的重要性。他讲到,这些政策与企业和员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企业依法缴纳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障员工权益、维持企业稳定发展的关键。



在社会保险板块,林均律师针对企业关心的核心问题进行深度剖析。对于 “能不能不交社保”,他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员工承诺放弃或双方达成不缴纳的一致均属无效,单位必须依法缴纳。他还特别提醒企业,若员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在社保缴纳基数方面,林均律师进行了详解:随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职工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员工以起薪当月工资为准,上下限分别参照上年度浙江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 和 300% 。按最低基数缴纳若与实际不符,需进行补缴。不过,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因为社保权益可通过补缴或强制征缴实现,未给劳动者带来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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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林均律师解读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调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不得逾期或少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规定程序可降低比例或缓缴。单位若违反规定,将面临责令限期办理、罚款,甚至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不过,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和诉讼范畴,而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谈及商业保险模块,林均律师通过案例分享,清晰地表明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在常规岗位上,商业保险仅作为社保的补充福利;而在特殊岗位且单位暂不具备缴纳社保条件时,商业保险可减轻用工成本和责任风险。




讲座最后,林律师与企业代表积极互动,耐心解答他们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


此次讲座内容丰富、实用性强,让企业深入了解了社保、公积金和商业保险缴纳的法律规定,对企业规范运营、保障员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也将持续开展公益法律讲座,助力辖区企业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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